司法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刑法概要112 年第 9 題單選題
關於緩刑及假釋制度的比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緩刑制度是用以救濟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假釋制度是用以救濟長期自由刑的弊端
B緩刑是由法院裁判;假釋是由典獄長報請法務部核定
C緩刑期間是 2 年以上 5 年以下;假釋期間,是有期徒刑所餘的刑期再加上 5 年的觀察期正確答案
D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C正確答案
緩刑期間 2-5 年正確,但假釋期滿即視為執行完畢,無「5 年觀察期」的規定。
為什麼答案是 C
緩刑期間 2 年以上 5 年以下正確(刑法第 74 條),但假釋期間僅為「所餘刑期」,無論是否加觀察期,題目多寫「再加 5 年觀察期」係錯誤,此為本題要選的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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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緩刑期間 2-5 年正確,但假釋期滿即視為執行完畢,無「5 年觀察期」的規定。
假釋只有「所餘刑期」未撤銷就視為執行完畢,沒有額外加 5 年觀察期。
逐選項分析
A✕
緩刑針對宣告 2 年以下有期徒刑者,避免短期自由刑造成交叉感染;假釋則針對長期服刑表現良好者提前釋放,兩者立法目的區分正確。
B✕
緩刑由法院於判決時宣告(刑法第 74 條);假釋則由監獄典獄長報請法務部核准(刑法第 77 條、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程序主體區分正確。
C✓ 正確
緩刑期間 2 年以上 5 年以下正確(刑法第 74 條),但假釋期間僅為「所餘刑期」,無論是否加觀察期,題目多寫「再加 5 年觀察期」係錯誤,此為本題要選的錯誤選項。
D✕
緩刑期滿未經撤銷者,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刑法第 76 條);假釋所餘刑期內未撤銷者,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刑法第 79 條),兩者法律效果描述正確。
緩刑 vs 假釋 對照表
| 比較項目 | 緩刑 | 假釋 |
|---|
| 立法目的 | 救濟短期自由刑弊端 | 救濟長期自由刑弊端 |
| 決定機關 | 法院判決時宣告 | 典獄長報請法務部核准 |
| 適用對象 | 宣告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服刑中表現良好者 |
| 期間 | 2 年以上 5 年以下 | 所餘刑期(無 5 年觀察期) |
| 期滿效果 | 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 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
C 選項前半「緩刑 2-5 年」是對的,後半硬塞「再加 5 年觀察期」是編造的。台灣刑法假釋期間就是「所餘刑期」,沒有額外觀察期的設計。考選部常用「前對後錯」的複合敘述誘騙考生忽略後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