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刑法概要108 年第 21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之行為,不成立刑法妨害祕密罪?
A甲手持手機竊錄捷運站電梯上樓之女子裙下風光
B乙以雙眼目視自宅對面大樓站在窗戶前自拍之裸女正確答案
C丙無故持手機竊錄隔壁辦公室同事非公開對其之批評
D丁無故爬到電線桿上對正在屋內洗澡之女士照相
B正確答案
刑法妨害祕密罪處罰的是「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或「以錄音/照相/錄影」竊錄。單純以「肉眼」觀看或「裸耳」聽聞,因未使用工具設備,不構成此罪。
為什麼答案是 B
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明文規定必須「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乙單純以「雙眼目視」(肉眼)觀看,未使用任何工具或設備(如望遠鏡),不符合本罪之客觀構成要件,故不成立刑法妨害祕密罪(但可能違反社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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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法妨害祕密罪處罰的是「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或「以錄音/照相/錄影」竊錄。單純以「肉眼」觀看或「裸耳」聽聞,因未使用工具設備,不構成此罪。
看到「雙眼目視」、「肉眼」直接選!妨害祕密罪有嚴格的手段限制,單純用眼睛看、耳朵聽,不符合「利用工具或設備」的法定要件。
逐選項分析
A✕
甲手持手機竊錄裙下風光,屬於「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完全符合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構成要件,成立妨害祕密罪。
B✓ 正確
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明文規定必須「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乙單純以「雙眼目視」(肉眼)觀看,未使用任何工具或設備(如望遠鏡),不符合本罪之客觀構成要件,故不成立刑法妨害祕密罪(但可能違反社維法)。
C✕
丙持手機竊錄同事非公開之批評,屬於「無故以錄音竊錄他人非公開之言論」,符合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構成要件,成立妨害祕密罪。
D✕
丁爬上電線桿對屋內洗澡之女士照相,屬於「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符合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構成要件,成立妨害祕密罪。
刑法第315-1條 妨害祕密罪 構成要件解析
| 行為態樣 | 保護客體 | 法定手段限制 | 舉例說明 |
|---|
| 窺視、竊聽 | 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 必須利用「工具或設備」 | 用望遠鏡偷看、用針孔攝影機偷看、用助聽器偷聽 |
| 竊錄 | 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 必須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 | 用手機偷拍裙底、用錄音筆偷錄音、用相機拍洗澡 |
考生常依據道德直覺,誤以為只要「偷看」別人的隱私就一定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但刑法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對此罪設有嚴格的「手段限制」,必須藉助「工具或設備」或進行「竊錄」。單純用肉眼看,即使道德上可非難,在刑法上也不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