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刑法概要108 年第 6 題單選題
下列關於自首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有偵查犯罪職權的公務員已知犯罪事實,而不知犯罪行為人為何人,不屬於未發覺之犯罪正確答案
B甲本為故意殺人,而向該管公務員告知其係因正當防衛而殺人,不影響自首之成立
C甲駕車不慎撞死行人,即託友人代理自己赴警察局自首,亦發生自首之效力
D甲販賣毒品,向警局自首,但低報販賣的總量,仍有自首之效力
A正確答案
自首須對「未發覺之犯罪」為之,發覺指對犯罪事實及犯人均有確切認識;A 敘述顛倒故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A
此為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實務見解(最高法院)認為「發覺」須對犯罪事實及行為人均有確切根據的合理懷疑,若僅知犯罪事實而不知犯人為誰,仍屬未發覺之犯罪,行為人出面陳述仍可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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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自首須對「未發覺之犯罪」為之,發覺指對犯罪事實及犯人均有確切認識;A 敘述顛倒故錯誤。
記口訣:發覺=知事實+知人。只知事實不知人,仍屬未發覺,可自首。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此為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實務見解(最高法院)認為「發覺」須對犯罪事實及行為人均有確切根據的合理懷疑,若僅知犯罪事實而不知犯人為誰,仍屬未發覺之犯罪,行為人出面陳述仍可成立自首。
B✕ 陷阱
自首只要申告犯罪事實並接受裁判即可,縱使對犯罪動機、情節有所隱瞞或辯解(如謊稱正當防衛),不影響自首成立。法院認定事實仍依證據,辯解是訴訟權利。
C✕
自首不要求本人親自為之,委託他人代理申告並表示願接受裁判者,仍生自首效力。重點在於「主動使司法機關知悉並願受裁判」之意思已經表達。
D✕ 陷阱
對犯罪事實已為申告,即使就犯罪數量、情節有所隱匿或不實,自首仍成立。數量多寡屬量刑問題,不影響自首要件之該當。
自首成立要件(刑法第 62 條)
| 要件 | 內容 | 常見爭點 | 本題對應 |
|---|
| 未發覺之罪 | 犯罪事實及犯人均未被有偵查權者發覺 | 僅知事實不知人=未發覺 | A |
| 申告犯罪 | 向該管公務員申告自己之犯罪 | 可委託他人代理 | C |
| 接受裁判 | 表明願接受裁判之意思 | 可對情節辯解、不必全盤托出 | B、D |
A 選項把「未發覺」的定義講反了。實務上「發覺」須對事實與犯人均有確切認識,只知事實不知人時犯人仍可自首,這是最高法院一貫見解,考選部最愛考這個經典顛倒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