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刑法概要108 年第 25 題單選題
甲被公司解僱後,將公司電腦內之重要檔案刪除,惟經公司請電腦專家修復救回,甲之行為如何評價?
A雖刪除公司檔案,但公司已救回,足見檔案並未被終局銷毀不能回復,與「刪除」之要件不符,故不成立犯罪
B構成刑法第359條之刪除電磁紀錄罪正確答案
C構成竊盜罪
D構成刑法第360條之干擾電腦設備罪
B正確答案
刪除電磁紀錄罪既遂不以無法回復為要件,刪除當下即成立。
為什麼答案是 B
刑法第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成立。甲無故刪除公司檔案,造成損害,構成本罪。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刪除電磁紀錄罪既遂不以無法回復為要件,刪除當下即成立。
看到「刪除公司電腦檔案」直接鎖定刑法 359 條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刪除」不以永久無法回復為要件,只要使電磁紀錄失其存在即成立,事後救回屬犯後情狀,不影響既遂。
B✓ 正確
刑法第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成立。甲無故刪除公司檔案,造成損害,構成本罪。
C✕
竊盜罪客體須為「動產」,電磁紀錄並非動產,且甲是刪除而非取走,不成立竊盜罪。
D✕ 陷阱
第 360 條是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使其無法運作;甲只刪除檔案,未干擾設備運作,不該當。
妨害電腦使用罪章重點條文
| 條號 | 罪名 | 行為態樣 | 關鍵 |
|---|
| 358 | 入侵電腦罪 | 無故輸入帳密或破解入侵 | 侵入系統 |
| 359 | 破壞電磁紀錄罪 | 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 | 針對資料 |
| 360 | 干擾電腦設備罪 | 干擾電腦或相關設備 | 針對設備運作 |
| 362 | 製作犯罪電腦程式罪 | 製作程式供犯本章罪 | 工具犯 |
A 選項利用「檔案被救回」誤導考生認為未達「刪除」既遂。實務通說認為:只要電磁紀錄於系統中失其存在即成立,嗣後是否能用鑑識工具還原,屬損害程度判斷,不影響犯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