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張三在民事事件中,明知原告的主張無理由,於法無據,但念在與其為舊識,仍判決其勝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124條的枉法裁判仲裁罪,因為法官有獨立審判的權限
B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124條的枉法裁判仲裁罪,因其所審判者非刑事案件
C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124條的枉法裁判仲裁罪,因其為法官,違法適用法律而為裁判正確答案
D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124條的枉法裁判仲裁罪,因其審判時未自行迴避
答案與詳解
張三身為法官(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明知原告主張無理由、於法無據,仍故意違法判決勝訴,完全符合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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