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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財稅行政稅務法規108 年第 3 題單選題

依現行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符合特定條件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請問該特定條件包括下列那幾項?①公司組織 ②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③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④營利事業所得額在一定金額以下

A僅①②④
B僅③④
C僅①②③正確答案
D僅②③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三要件:公司組織+帳簿完備+藍色申報或會計師簽證,可扣抵前10年虧損。

逐選項解析

A僅①②④✕ 易錯陷阱
錯在包含④。所得額金額多寡不是盈虧互抵的門檻,法條未設金額限制,反而漏掉關鍵的③藍色申報/會計師簽證。
B僅③④✕ 錯誤
漏掉①公司組織與②帳冊完備兩大要件,僅列③④明顯不足,且④根本不是法定要件。
C僅①②③✓ 正確
D僅②③✕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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