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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財稅行政稅務法規108 年第 23 題單選題考點:延期分期繳納考點:法定期間

依現行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應於何期限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A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正確答案
B原因消滅後二十日內
C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
D由財政部視實際情況公告之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致不能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第26條之1規定期間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補行申請。

逐選項解析

A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延期分期繳納✓ 正確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依第26條、第26條之1規定期間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B原因消滅後二十日內法定期間✕ 易錯陷阱
法定申請期限為原因消滅後10日內,而非20日內。
C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 易錯陷阱
D由財政部視實際情況公告之✕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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