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應於何期限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A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正確答案
B原因消滅後二十日內
C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
D由財政部視實際情況公告之
答案與詳解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依第26條、第26條之1規定期間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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