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港務人員佐級晉員級-技術類(選試港埠工程概要)-臺灣港務公司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0 年第 26 題單選題
自然人甲受僱於乙公司,負責撰寫廣告文案與美術設計,且甲乙間以契約約定以乙公司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乙公司享有。有關甲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美術著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人不得為著作人,故甲乙間契約無效,系爭美術著作之著作人仍為甲
B甲乙間既然已經締結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即應從其約定,故系爭美術著作之著作人為乙公司正確答案
C為保障受雇人之權益,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應由受雇人與雇用人成為共同著作人。故甲乙間契約無效,系爭美術著作之著作人為甲乙二人
D為保障受雇人之權益,無論職務上著作之著作人為甲或乙,其著作財產權均應歸甲享有
B正確答案
著作權法規定職務著作之著作人原則為受雇人,但可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從其約定。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確。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甲乙已約定,故乙公司為著作人。
考點:法人可為著作人考點:職務著作約定考點:共同著作人誤解考點:著作財產權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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