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財稅行政稅務法規114 年第 19 題單選題考點: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
關於產業創新條例之租稅優惠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於取得股票當年度或可處分日年度按時價計算全年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總額內之股票,得選擇免予計入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B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依法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當年度課稅,自取得股票日起,持有股票且繼續於該公司服務累計達2年者,於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其全部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高於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之時價者,以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之時價,作為該轉讓或撥轉年度之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並申報課徵所得稅
C所謂「員工繼續於該公司服務累計達2年之期間」,倘發行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該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員工繼續於該他公司服務之期間,得合併計算
D「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所稱「公司員工」,包括發行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產業創新條例中「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之租稅優惠,不包含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
逐選項解析
A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於取得股票當年度或可處分日年度按時價計算全年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總額內之股票,得選擇免予計入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一經擇定不得變更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 錯誤
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9-1條第1項規定,員工取得獎酬股票於500萬元額度內得選擇緩課,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B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依法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當年度課稅,自取得股票日起,持有股票且繼續於該公司服務累計達2年者,於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其全部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高於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之時價者,以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之時價,作為該轉讓或撥轉年度之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並申報課徵所得稅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 錯誤
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9-1條第2項規定,持有股票且繼續服務滿2年者,轉讓時若價格高於取得時價,得以較低的取得時價課稅。
C所謂「員工繼續於該公司服務累計達2年之期間」,倘發行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該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員工繼續於該他公司服務之期間,得合併計算✕ 錯誤
D「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所稱「公司員工」,包括發行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 正確
立即註冊,看完整詳解
這題的完整詳解,註冊就能看 · 每天 2 題免費
精選詳解- 完整逐選項解析
- 秒殺解題技巧與破題關鍵
- 關鍵知識表整理
- 陷阱與易錯提醒
- 同考點歷屆題庫連續刷題與錯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