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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財稅行政稅務法規1143單選題

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8及第24條之5規定課徵所得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某自然人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視同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之房屋、土地交易
B某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視同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之房屋、土地交易
C某自然人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我國興櫃公司股份,該公司股權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該交易視同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房屋、土地交易正確答案
D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所定房屋之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房地合一稅 2.0 視同房地交易範圍:地上權房屋、預售屋都算;但股權交易須為「非上市櫃」公司才算,興櫃公司屬上市櫃範疇之外但法條明定排除上市櫃,興櫃仍在適用範圍內—本題C錯在哪要細看。

為什麼答案是 C

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雖規定特定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過半持股+公司價值50%以上為我國境內房地),但明文排除「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交易。興櫃公司股份交易不適用,故C錯誤,為本題答案。

考點:地上權房屋視同交易考點:預售屋視同交易考點:股權交易排除興櫃考點:農舍排除適用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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