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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財稅行政稅務法規1145單選題

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關於稅率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十正確答案
B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C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D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於興建房屋完成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第一次移轉且其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房地合一稅2.0:境內個人持有逾10年,稅率為15%而非10%,此為最低稅率級距。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境內居住個人持有房地逾10年者,稅率為15%(非10%)。這是房地合一2.0最低級距,常被偷換數字。

考點:持有逾10年稅率考點:非居住者稅率考點:非自願交易優惠考點:危老重建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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