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五等考試-社會行政社政法規大意104 年第 42 題單選題
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扶助的家庭除需滿足經濟條件外,必須同時處於特定的生活處境中,下列何者不是該法第 4 條所指的對象?
A配偶為外國人之新住民家庭正確答案
B家庭暴力受害者
C65 歲以下,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者
D未婚懷孕婦女,懷胎 3 個月以上至分娩 2 個月內
A正確答案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明定7款特殊境遇情形,單純「配偶為外國人之新住民家庭」並非該條所列之扶助對象。
為什麼答案是 A
單純為「配偶為外國人之新住民家庭」並未列於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之情形中,必須具備如家暴、喪偶等法定事由才符合,故本選項不是該法所指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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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明定7款特殊境遇情形,單純「配偶為外國人之新住民家庭」並非該條所列之扶助對象。
秒記口訣:喪偶失蹤、家暴、未婚懷孕、獨自扶養、配偶入獄、重大變故。新住民身分本身不屬於特殊境遇要件。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單純為「配偶為外國人之新住民家庭」並未列於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之情形中,必須具備如家暴、喪偶等法定事由才符合,故本選項不是該法所指對象。
B✕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家庭暴力受害」之規定。
C✕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之規定。
D✕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之規定。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特殊境遇情形
| 款次 | 具體情形 |
|---|
| 第1款 | 65歲以下配偶死亡,或失蹤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
| 第2款 |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協議離婚登記 |
| 第3款 | 家庭暴力受害 |
| 第4款 |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
| 第5款 | 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孫子女,且無工作能力或因故不能工作 |
| 第6款 | 配偶處1年以上徒刑或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 |
| 第7款 | 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非因個人責任等) |
考生容易將社會上常受關注的弱勢群體(如新住民家庭)直接與「特殊境遇家庭」畫上等號。然而,法律上的「特殊境遇」有嚴格的法定事由(如家暴、喪偶、入獄等),單純的身分屬性並不自動符合扶助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