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一般行政類科行政法113 年第 22 題單選題
依最新司法實務見解,A 大學對所屬教師不予續聘決定,教師不服而提起申訴,經申訴評議決定駁回後,教師復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再申訴決定撤銷大學不予續聘決定,A 大學得否就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A無論公立或私立大學均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B無論公立或私立大學均得提起行政訴訟正確答案
C若該大學係屬公立大學,則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若屬私立大學,則得提起行政訴訟
D若該大學係屬私立大學,則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若屬公立大學,則得提起行政訴訟
B正確答案
最新見解改採「大學可救濟」:不分公立、私立,對不利再申訴決定原則上均得提行政訴訟。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解。私立大學因再申訴決定可能限制契約自由,本即較容易肯認訴訟救濟;公立大學則因111年憲判字第11號確認大學自治與訴訟權保障,也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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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最新見解改採「大學可救濟」:不分公立、私立,對不利再申訴決定原則上均得提行政訴訟。
看到「大學不予續聘+再申訴撤銷+最新實務」直接抓關鍵:111年憲判字第11號後,公立也可以告,故選B。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這是舊見解的影子。過去實務曾強調教師申訴制度是保障教師,不讓大學再提訴訟;但最新憲法法庭見解已認為至少公立大學的自治權受侵害時,不得一概禁止救濟。
B✓ 正確
正解。私立大學因再申訴決定可能限制契約自由,本即較容易肯認訴訟救濟;公立大學則因111年憲判字第11號確認大學自治與訴訟權保障,也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C✕ 陷阱
這是考選部最愛的時間陷阱:私立得提、公立不得提,是舊實務下常見區分。111年憲判字第11號後,公立大學不得起訴的部分已被宣告不得再援用。
D✕ 陷阱
方向顛倒。私立大學受不利再申訴決定影響時,涉及契約自由與法律上利益,並非不得提訴訟;公立大學雖最新見解也得提,但本選項否定私立部分錯誤。
大學不服教師再申訴決定之行政訴訟救濟
| 時點/類型 | 公立大學 | 私立大學 | 考試結論 |
|---|
| 最新見解 | 得提行政訴訟 | 得提行政訴訟 | 選B |
| 公立大學理由 | 大學自治、學術自由、訴訟權 | 不適用此理由為主 | 111年憲判字第11號 |
| 私立大學理由 | 不以契約自由為主軸 | 契約自由、法律上利益受影響 | 仍得救濟 |
| 舊見解陷阱 | 曾被認為不得提 | 多肯認得提 | C為常見誘答 |
本題不是問早期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的舊答案,而是明示「最新司法實務見解」。關鍵在111年憲判字第11號後,公立大學不得起訴的限制已不能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