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正確答案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答案與詳解
本選項將「履行約定之職務行為」列為準受賄罪之成立要件,係錯誤見解。刑法第123條規定,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固以本罪論;惟通說與實務認為,本罪重在事前對價之約定與不法利益之取得,僅須具備要求、期約或收受之行為即可成立,並不以實際履行約定之職務行為為必要要件。故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應選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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