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14 年第 13 題單選題
根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下列那一項不屬於雙方同意提供的司法互助協助事項?
A送達司法文書
B調查取證
C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裁決
D互設警察聯絡官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之協助事項包含送達文書、調查取證、罪贓移交、裁判認可等,不含互設警察聯絡官。
為什麼答案是 D
協議內容未納入「互設警察聯絡官」事項。兩岸因政治敏感性,僅採聯繫窗口(陸委會、海基會對海協會)而非互設警政駐點。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之協助事項包含送達文書、調查取證、罪贓移交、裁判認可等,不含互設警察聯絡官。
記口訣「送調裁贓人犯移交」,互設聯絡官屬外交作為,兩岸協議無此項。
逐選項分析
A✕
協議第7點明定雙方同意「送達司法文書」為互助事項之一,屬基本司法協助範疇。
B✕
協議第8點明定「調查取證」為互助事項,包含取得證言、書證物證、勘驗鑑定等。
C✕
協議第10點規定雙方同意「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裁決(仲裁判斷)」,屬民事司法互助重點。
D✓ 正確
協議內容未納入「互設警察聯絡官」事項。兩岸因政治敏感性,僅採聯繫窗口(陸委會、海基會對海協會)而非互設警政駐點。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互助事項
| 類別 | 具體事項 | 協議依據 |
|---|
| 共同打擊犯罪 | 合作範圍、協緝遣返、人員遣返 | 第4-6點 |
| 司法互助 | 送達文書、調查取證、罪贓移交 | 第7-9點 |
| 司法互助 | 裁判認可、罪犯接返(移管)、人道探視 | 第10-12點 |
| 非屬協議 | 互設警察聯絡官(❌) | 無 |
選項 D「互設警察聯絡官」聽起來很像打擊犯罪合作的一環,容易誤選為正確互助事項。實際上兩岸協議採「聯繫窗口制」(陸方公安部、我方刑事警察局對口),並非在對岸互設駐點聯絡官,此為國際間常見作法但不適用兩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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