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其所有之 A 地下方 20 公尺至 50 公尺之區間設定區分地上權於乙,另再以同地地表至上方 50 公尺區間設定區分地上權於丙。乙、丙約定丙於其區分地上權建造之工作物不得逾若干重量,但未登記。嗣後,乙以其區分地上權供丁設定抵押權,丙將其區分地上權讓與予戊。就乙丙間之約定的效力及其與上述利害關係人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丙間之約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B乙之區分地上權消滅後,甲仍得主張丙應受重量限制之拘束
C乙丙間之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丁、戊正確答案
D戊受讓丙之區分地上權時,當然受乙丙間之約定的拘束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