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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法制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商業行政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智慧財產行政
民法10815單選題

甲以其所有之 A 地下方 20 公尺至 50 公尺之區間設定區分地上權於乙,另再以同地地表至上方 50 公尺區間設定區分地上權於丙。乙、丙約定丙於其區分地上權建造之工作物不得逾若干重量,但未登記。嗣後,乙以其區分地上權供丁設定抵押權,丙將其區分地上權讓與予戊。就乙丙間之約定的效力及其與上述利害關係人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丙間之約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B乙之區分地上權消滅後,甲仍得主張丙應受重量限制之拘束
C乙丙間之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丁、戊正確答案
D戊受讓丙之區分地上權時,當然受乙丙間之約定的拘束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區分地上權人間關於使用收益之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民法第841條之2)。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法第841條之2,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他使用收益權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此項約定「經登記者」,方得對抗第三人。未登記則不得對抗抵押權人丁及受讓人戊。

考點:生效 vs 對抗考點:債之相對性考點:登記對抗要件考點:未登記不拘束受讓人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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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