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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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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818單選題

甲對乙負有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之債務,由丙為全額清償之保證人,丁則提供其所有價值 300 萬元之土地一筆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嗣甲逾期未能清償,乙遂聲請拍賣丁之土地而受償 300 萬元。關於丁之主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優先於物上保證人,故本例丁嗣後得對丙求償 300 萬元
B丁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權,乙對甲之原有債權中之 300 萬元部分即由丁承受,故本例丁只得向債務人甲求償,不得向保證人丙求償
C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其應負之履行責任與抵押物之價值比例定之,本例丙應分擔部分為 400 萬元,丁應分擔部分則為 200 萬元,故丁得就超過自己分擔部分對丙求償 100 萬元正確答案
D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應就所擔保之全部債務負擔相同之履行責任,本例丙丁之應分擔部分各半,故丁得對丙求償 150 萬元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內部分擔,依保證人負擔額與抵押物價值比例分配,超過自己分擔部分得向他方求償。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法第879條第2項,按保證人應負履行責任(600萬)與抵押物價值(300萬)比例2:1分擔:丙應分擔400萬、丁應分擔200萬,丁代償300萬,超出自己分擔200萬之100萬得向丙求償。

考點:地位平等原則考點:代位權範圍考點:比例分擔計算考點:平均分擔誤解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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