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其所有價值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之 A 不動產,供丙設定在擔保600萬元債權範圍內之普通抵押權予乙,作為擔保乙對丙之1200萬元債權;丁為擔保乙對丙之全額債權,乃與丙締結連帶保證契約。清償期屆至時,因丙無力清償,乙乃先聲請拍賣 A 不動產獲償。甲得對丁求償多少金額?
A0元
B200萬元正確答案
C600萬元
D1200萬元
答案與詳解
依民法第879條第2項,甲的責任基準為擔保債權額600萬,丁為全額1200萬,分擔比例為1:2。甲應分擔總債務1200萬的1/3(即400萬)。因甲實際被拍賣清償600萬,超過其分擔額的200萬依法可向丁求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