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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9 年第 15 題單選題考點:物上保證人求償權考點:人保物保分擔比例

甲以其所有價值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之 A 不動產,供丙設定在擔保600萬元債權範圍內之普通抵押權予乙,作為擔保乙對丙之1200萬元債權;丁為擔保乙對丙之全額債權,乃與丙締結連帶保證契約。清償期屆至時,因丙無力清償,乙乃先聲請拍賣 A 不動產獲償。甲得對丁求償多少金額?

A0元
B200萬元正確答案
C600萬元
D1200萬元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物保與人保依「責任基準」比例分擔。甲物保基準為600萬,丁人保為1200萬(比例1:2)。甲應分擔總債務1200萬的1/3(400萬),實際代償600萬,故可向丁求償200萬。

逐選項解析

A0元物上保證人求償權✕ 錯誤
依民法第879條規定,物上保證人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而喪失所有權時,承受債權人之權利。若有保證人存在,物上保證人就超過自身應分擔額的部分,絕對有權向保證人求償,並非完全不能求償。
B200萬元人保物保分擔比例✓ 正確
依民法第879條第2項,甲的責任基準為擔保債權額600萬,丁為全額1200萬,分擔比例為1:2。甲應分擔總債務1200萬的1/3(即400萬)。因甲實際被拍賣清償600萬,超過其分擔額的200萬依法可向丁求償。
C600萬元✕ 易錯陷阱
D1200萬元✕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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