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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8 年第 7 題單選題考點:詐欺撤銷權考點:撤銷之效力

甲受乙之詐欺,出賣 A 屋給乙,且甲乙之買賣契約中約定將 A 屋直接登記於丙名下,且丙對甲有直接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得撤銷因被詐欺之意思表示,其包含買賣 A 屋之契約與移轉 A 屋之物權行為
B甲被詐欺之意思表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C丙之受益是基於甲乙買賣契約中之利益第三人約款而發生
D受益之第三人丙不知乙為詐欺行為,為保護交易安全,因被詐欺之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丙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利益第三人契約中,債務人得主張契約無效或撤銷之抗辯來對抗受益第三人,該第三人不適用民法第92條「善意第三人」之保護。

逐選項解析

A甲得撤銷因被詐欺之意思表示,其包含買賣 A 屋之契約與移轉 A 屋之物權行為詐欺撤銷權✕ 錯誤
敘述正確。依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撤銷之。甲被乙詐欺,自得撤銷其受詐欺所為之債權行為(買賣契約)與物權行為(移轉登記)。
B甲被詐欺之意思表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撤銷之效力✕ 錯誤
敘述正確。依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甲撤銷意思表示後,買賣契約與物權行為皆溯及既往失效。
C丙之受益是基於甲乙買賣契約中之利益第三人約款而發生✕ 錯誤
D受益之第三人丙不知乙為詐欺行為,為保護交易安全,因被詐欺之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丙✓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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