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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410單選題

甲將 A 花瓶出賣予乙,價金新臺幣 5 萬元整,約定 3 日後提出給付。甲將該 A 花瓶妥善保存,卻因第三人丙之過失將 A 花瓶打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免除給付 A 花瓶之義務正確答案
B乙得因 A 花瓶之滅失,向丙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C乙得向甲主張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責任
D甲得向乙請求讓與乙對丙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此為代償請求權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買賣標的物因第三人過失滅失,屬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甲免給付義務(民§225 I)。

為什麼答案是 A

花瓶因第三人丙之過失而滅失,對甲(出賣人)而言屬不可歸責事由。依民法第225條第1項,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考點:不可歸責給付不能考點:所有權歸屬考點:可歸責要件考點:代償請求權方向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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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