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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411單選題

甲對乙有新臺幣 100 萬元之債權,將該債權讓與於丙,但甲與丙均未通知乙。嗣後,乙因不知債權已讓與,故對甲清償,而甲亦受領乙之清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之債務已消滅正確答案
B乙之債務未消滅
C經債權人丙之承認,乙之債務始消滅
D於丙受利益之限度內,乙之債務消滅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債權讓與未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不生效力,乙對原債權人甲清償仍有效,債務消滅。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民法第 297 條,債權讓與非經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不生效力。乙不知讓與事實,對甲清償,該清償仍屬有效,乙之債務因清償而消滅。丙僅能向甲請求返還所受領之 100 萬元(不當得利)。

考點:讓與未通知考點:清償效力考點:承認制度誤用考點:混淆民法310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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