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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法制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商業行政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智慧財產行政
民法114 年第 22 題單選題考點:方向錯誤考點:繼承應排除

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100 年 1 月間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乙於 111 年 1 月間兩願離婚。甲婚前財產有一筆存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婚後甲之薪資工作所得為 800 萬元,及負債 200 萬元未清償。乙婚前財產有一筆存款 300 萬元,婚後乙之薪資工作所得為 300 萬元,及繼承 900 萬元,無負債。關於甲乙間得請求多少剩餘財產差額之平均分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向乙主張 300 萬元
B甲得向乙主張 350 萬元
C乙得向甲主張 100 萬元
D乙得向甲主張 150 萬元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婚後財產扣除婚後負債與無償取得財產後,差額由較少方向較多方請求一半。

逐選項解析

A甲得向乙主張 300 萬元方向錯誤✕ 錯誤
甲婚後剩餘財產600萬多於乙的300萬,甲為較多方,不能向乙請求,且300萬也非正確差額之半數。
B甲得向乙主張 350 萬元繼承應排除✕ 易錯陷阱
此選項誤將乙繼承的900萬列入計算(300+900=1200,差額計算錯誤),但繼承屬無償取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應排除。
C乙得向甲主張 100 萬元✕ 易錯陷阱
D乙得向甲主張 150 萬元✓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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