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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4 年第 5 題單選題考點:遺囑能力16歲考點:死因贈與契約

久病之甲,於 16 歲時為自書遺囑,載明將其所有之金錶遺贈予乙。半年後,又與成年之丙訂立死因贈與契約。甲死亡時,關於金錶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取得金錶之受贈權正確答案
B丙取得金錶之受贈權
C乙、丙共有金錶之受贈權
D未成年之甲所立遺囑及死因贈與契約皆無效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遺囑能力16歲即可獨立為之,死因贈與屬契約行為需法代同意,故乙有效取得、丙契約效力未定。

逐選項解析

A乙取得金錶之受贈權遺囑能力16歲✓ 正確
甲16歲自書遺囑,依民法第1186條第2項,滿16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法代允許即可為遺囑,遺囑有效,乙取得受遺贈權(注意是受遺贈,非受贈)。
B丙取得金錶之受贈權死因贈與契約✕ 易錯陷阱
死因贈與屬契約行為,非單獨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甲(16.5歲)訂立須得法代同意,否則效力未定。題幹未提及法代承認,丙無法確定取得受贈權。
C乙、丙共有金錶之受贈權✕ 錯誤
D未成年之甲所立遺囑及死因贈與契約皆無效✕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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