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ly題庫立即開始練習
3 類科共用卷
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法制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商業行政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智慧財產行政
民法1145單選題

久病之甲,於 16 歲時為自書遺囑,載明將其所有之金錶遺贈予乙。半年後,又與成年之丙訂立死因贈與契約。甲死亡時,關於金錶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取得金錶之受贈權正確答案
B丙取得金錶之受贈權
C乙、丙共有金錶之受贈權
D未成年之甲所立遺囑及死因贈與契約皆無效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遺囑能力16歲即可獨立為之,死因贈與屬契約行為需法代同意,故乙有效取得、丙契約效力未定。

為什麼答案是 A

甲16歲自書遺囑,依民法第1186條第2項,滿16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法代允許即可為遺囑,遺囑有效,乙取得受遺贈權(注意是受遺贈,非受贈)。

考點:遺囑能力16歲考點:死因贈與契約考點:權利競合考點:能力判斷錯誤
載入中…

民法 相關題目

想練更多民法考古題?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Download on theApp Store即將推出Google Play
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