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邀請不知情的公營事業員工乙出席餐會、席間敬酒殷勤;嗣後甲對某與會人士宣稱該公營事業已應允採購某項物資,進而構成甲之詐欺行為。至於乙之刑責,下列何者正確?
A乙不成立幫助犯正確答案
B乙雖不知情,但有幫助事實,仍成立幫助犯
C乙有詢問義務,應成立不作為幫助犯
D乙有容認事情發生之不確定故意,應構成幫助犯或共同正犯
答案與詳解
幫助犯的成立須具備「雙重幫助故意」(認識自己的幫助行為、認識正犯的犯罪行為)。乙不知情,欠缺幫助故意,故不成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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