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憲法與公民投票法,全國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成員應如何產生?
A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薦,提請總統任命
B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薦,提請行政院院長任命
C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提請總統任命
D由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106年公投法修正前,全國性公投審議委員會由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修法後該委員會已廢除。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106年考題當時公投法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委員由主管機關(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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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106年公投法修正前,全國性公投審議委員會由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修法後該委員會已廢除。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政黨比例推薦是舊版公投法曾規定的方式,但後經釋字645號宣告違憲,已非現行規定,且任命機關也非如此。
B✕ 陷阱
同樣是政黨比例推薦的舊制陷阱,且任命機關寫成行政院院長更是錯誤,與法條不符。
C✕
『行政院長提名、立法院同意』是考試院、監察院等憲政機關首長模式,與公投審議委員會的產生方式混淆。
D✓ 正確
依106年考題當時公投法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委員由主管機關(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為正解。
公投審議委員會的組織規範屬於「修法已廢除的制度」型考點。106年修法前,全國性公投案須經審議委員會審查,該委員會由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委員組成;107年修法後此委員會已完全廢除,改採人民直接提案制。考生常誤認「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屬於憲政機關權限錯置,實際上這是舊法的正確規定——行政院中選會(主管機關)提請、總統形式任命,符合當時法制設計。判斷重點在於:若選項描述的委員會組成程序符合「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模式,即為106年前的正確規範;若題幹年份在107年後或未標示年份,則需注意該制度已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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