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教甄|表演藝術教育專業112 年第 2 題單選題
教育部曾於民國 109 年 11 月核釋《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 具體情形,下列何者「並非」此一核釋令中所列舉的明文內容?
A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
B親師溝通不良,且主要可歸責於教師
C行為違反法規,經查證屬實正確答案
D班級經營欠佳,有具體事實
C正確答案
「行為違反法規,經查證屬實」屬於另外規定的解聘、停聘事由: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1款、第15條第1項第5款、第18條,事由是「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不屬於第16條第1項第1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的具體情形,故選C。
逐選項解析
A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 錯誤
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屬於教學專業表現不佳的具體事實;依官方答案,本選項為核釋令列舉的情形之一,非本題所要選。
B親師溝通不良,且主要可歸責於教師✕ 易錯陷阱
親師溝通不良且主要可歸責於教師,屬教師執行職務能力不足的情形;依官方答案,本選項為核釋令列舉的情形之一。容易誤以為親師溝通與教學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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