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13 條規定,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此種解釋方法稱為:
D正確答案
參考制憲、修憲、立法資料屬於探求立法者原意,是典型的歷史解釋方法。
為什麼答案是 D
歷史解釋(又稱主觀解釋)透過制憲、修憲、立法過程資料探求立法者當時的原意,正是本題條文所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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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參考制憲、修憲、立法資料屬於探求立法者原意,是典型的歷史解釋方法。
看到「制憲、修憲、立法資料」= 歷史解釋,秒選 D。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體系解釋是將條文放在整部法律的脈絡中理解,考量條文間的邏輯關聯,與參考立法資料無關。
B✕
客觀解釋強調依法律條文「現在」的客觀意涵解釋,與探求「當時立法者原意」的歷史解釋正好對立。
C✕
文義解釋是依條文文字的字面意義解釋,是解釋的起點,但與參考制憲修憲資料無關。
D✓ 正確
歷史解釋(又稱主觀解釋)透過制憲、修憲、立法過程資料探求立法者當時的原意,正是本題條文所述方法。
法律解釋方法速記表
| 方法 | 依據 | 關鍵字 | 特色 |
|---|
| 文義解釋 | 條文文字 | 字面意義 | 解釋起點 |
| 體系解釋 | 法律整體結構 | 條文關聯 | 避免矛盾 |
| 歷史解釋 | 立法資料 | 制憲、修憲、立法理由 | 探求原意 |
| 目的解釋 | 立法目的 | 為何而立 | 探求規範目的 |
| 合憲解釋 | 憲法價值 | 符合憲法 | 下位法配合上位法 |
考生容易把「客觀解釋」誤選,因為「參考資料」聽起來很客觀。但法學上的「客觀解釋」是指依法律本身客觀文義,不探求立法者主觀原意;反之參考立法資料正是「主觀/歷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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