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有關訴訟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對原都市計畫作必要之變更,屬法規性質,縱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之權益,亦不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正確答案
B教師因曠職登記、扣薪、年終成績考核留支原薪等學校具體措施,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時,得依行政訴訟法或民事訴訟法等規定,向法院請求救濟
C受羈押被告如認執行羈押機關對其所為之不利決定,逾越達成羈押目的,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者,應許其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D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所為之決議,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
A正確答案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若直接限制特定人權益,釋字742號認應許提起行政爭訟,A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A
釋字742號明確指出,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對原都市計畫作必要變更,若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之權益,其性質相當於行政處分,應許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故A為錯誤敘述(即本題要選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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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若直接限制特定人權益,釋字742號認應許提起行政爭訟,A錯誤。
看到「不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幾乎都是陷阱,大法官傾向擴張訴訟權保障。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釋字742號明確指出,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對原都市計畫作必要變更,若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之權益,其性質相當於行政處分,應許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故A為錯誤敘述(即本題要選的答案)。
B✕
釋字736號表示,教師因學校具體措施(如曠職登記、扣薪、考核留支原薪)認權利受損時,不應受特別權力關係拘束,得依行政訴訟法或民事訴訟法向法院請求救濟,敘述正確。
C✕
釋字653、654號意旨,受羈押被告雖受基本權限制,但若執行羈押機關之不利決定逾越羈押目的、侵害憲法所保障權利,仍應許其向法院提起訴訟救濟,突破過去特別權力關係,敘述正確。
D✕
釋字378號認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法官組成,其決議實質相當於終審法院裁判,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故不得再提行政爭訟,敘述正確。(註:此號解釋後律師法已修正,現行制度有所不同,但就考試當時解釋意旨而言正確)
訴訟權保障相關釋字一覽
| 釋字 | 主角 | 突破點 | 結論 |
|---|
| 742 | 都市計畫受害人 | 法規變更亦具處分性質 | 可訴願/行政訴訟 |
| 736 | 教師 | 突破特別權力關係 | 可司法救濟 |
| 653/654 | 羈押被告 | 突破特別權力關係 | 可向法院救濟 |
| 378 | 被懲戒律師 | 覆審會性質屬法院 | 不得再行政爭訟 |
A選項前半「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屬法規性質」是傳統見解,但釋字742號已修正:只要直接限制特定人權益,即應許提起行政爭訟。命題者利用考生對「法規不得爭訟」的刻板印象設陷阱,要記得大法官近年一路擴張訴訟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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