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訟權具有司法上受益權之性質
B訴訟權之保障,實質上須使人民之權利獲得確實有效之保護
C訴訟權之具體內容,應由立法機關制定法律予以形成
D各種訴訟案件之審級制度,屬憲法保留事項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審級制度屬立法形成自由,由法律規定即可,並非憲法保留事項,D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D
審級制度並非憲法所明定,其設計屬立法者依訴訟目的與性質自由形成之事項,並非憲法保留,此敘述錯誤,為題目所要選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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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審級制度屬立法形成自由,由法律規定即可,並非憲法保留事項,D錯誤。
看到「審級制度」、「訴訟種類」多屬立法裁量,只要出現「憲法保留」就要高度懷疑是錯誤選項。
逐選項分析
A✕
訴訟權屬人民請求國家提供司法救濟之權利,性質上確為司法上受益權,敘述正確。
B✕
大法官解釋一貫見解認為訴訟權保障不僅止形式上有管道可訴訟,更須實質有效保護人民權利,敘述正確。
C✕
訴訟權為制度性保障,其具體內容如程序、要件等,本應由立法機關制定法律加以形成,敘述正確。
D✓ 正確
審級制度並非憲法所明定,其設計屬立法者依訴訟目的與性質自由形成之事項,並非憲法保留,此敘述錯誤,為題目所要選出的答案。
訴訟權保障重點整理
| 面向 | 內容 |
|---|
| 權利性質 | 司法上受益權 |
| 保障內涵 | 實質有效之權利保護,非僅形式上有法院可訴 |
| 具體內容 | 由立法機關以法律形成(訴訟種類、程序、要件等) |
| 審級制度 | 非憲法保留事項,屬立法裁量範疇,大法官多號解釋均採此見解 |
考生容易誤以為「訴訟權很重要」就代表所有相關制度都是憲法保留,但實務上審級制度屬於立法形成自由的範疇,只要不牴觸正當法律程序即可由立法者彈性設計,此為常見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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