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地政土地法大意105 年第 46 題單選題考點:變更登記期限考點:無此期限
以贈與為原因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並於土地權利變更後,多久時間內為之?
A正確答案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原則上應於變更後「1 個月」內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
逐選項解析
A1個月變更登記期限✓ 正確
依土地法第 73 條第 2 項,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 1 個月內聲請,贈與屬變更登記,故為 1 個月。
B2個月無此期限✕ 錯誤
土地法並無 2 個月之登記期限規定,屬干擾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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