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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考-地政土地法大意105 年第 46 題單選題考點:變更登記期限考點:無此期限

以贈與為原因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並於土地權利變更後,多久時間內為之?

A1個月正確答案
B2個月
C6個月
D1年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原則上應於變更後「1 個月」內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

逐選項解析

A1個月變更登記期限✓ 正確
依土地法第 73 條第 2 項,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 1 個月內聲請,贈與屬變更登記,故為 1 個月。
B2個月無此期限✕ 錯誤
土地法並無 2 個月之登記期限規定,屬干擾選項。
C6個月✕ 易錯陷阱
D1年✕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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