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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考-地政土地法大意10514單選題

依土地法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逾土地總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或經聲請逾期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幾日?

A15日
B30日正確答案
C45日
D60日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土地法無主土地公告期間不得少於30日,一般土地總登記公告為15日,務必注意區分。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確。依土地法第58條第2項規定,依第57條(無主土地)所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30日。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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