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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考-地政土地法大意10514單選題

依土地法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逾土地總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或經聲請逾期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幾日?

A15日
B30日正確答案
C45日
D60日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無主土地公告期間不得少於30日,這是土地法第58條明文規定。

為什麼答案是 B

土地法第58條明定,無主土地公告期間不得少於30日,屆滿無人提出異議者,始辦理國有登記。

考點:期間混淆考點:無主土地公告考點:期間錯誤考點:條文混淆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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