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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1244單選題

A與B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育有甲、乙、丙、丁四子。事後A、B因故離婚,A於年老時對四子向法院聲請給付扶養費每月共新臺幣15,000元。經法院審理後,認為甲、乙、丙、丁之經濟狀況相仿,且A請求之扶養費符合其每月之需求及四子之經濟能力、身分地位。惟A在甲、乙成年前,無正當理由未盡對於甲、乙之扶養義務;且A長期對甲施暴,情節重大。此時,關於甲、乙、丙、丁應負之扶養義務,下列何者正確?

A甲得依民法第 1118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免除其扶養義務;乙則得依同條 第 1 項減輕其扶養義務至二分之一;丙、丁則不符合上開免除或減輕之 事由正確答案
B甲乙丙丁為 A 之子女,對 A 之扶義務無法因為 A 及 B 離婚而免除
CA 及 B 離婚,A 無權利請求甲乙丙丁負擔扶養費
D應由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協商,負擔扶養義務;甲得另行向 A 請求補償 代號:1101 頁次:8-8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民法1118條之1:受扶養者曾未盡扶養或虐待,扶養人得減輕(第1項)或免除(第2項)義務。

為什麼答案是 A

甲遭A長期施暴且情節重大,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得「免除」扶養義務;乙僅因A未盡扶養義務,依第1項得「減輕」;丙、丁無此事由,仍應依經濟能力負擔。正確區分免除與減輕之要件。

考點:免除vs減輕考點:扶養義務成立考點:離婚效力考點:程序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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