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115 年第 1 題單選題
警察因調查竊盜案件於詢問被告時,未告知被告得保持緘默,被告因而供出竊得之贓物所藏匿之處所,警察乃聲請搜索票前往該處所搜索並起出所竊得贓物一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贓物係經合法搜索取得,得作為判決之基礎
B警察所取得之被告供述,程序違法,完全不得作為證據之用
C依毒樹果實理論,所取得之贓物有無證據能力,應同時審酌先前取得供述之合法性並權衡個人權利與公共利益認定之正確答案
D所取得之贓物係因違法的詢問而循線取得,應無證據能力
C正確答案
未告知緘默權取得之自白,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2第2項準用同條第1項;其衍生證據(毒樹果實)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權衡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決定證據能力。
為什麼答案是 C
對於違法自白所衍生之實體證據(毒果),我國實務認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權衡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來決定有無證據能力。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未告知緘默權取得之自白,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2第2項準用同條第1項;其衍生證據(毒樹果實)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權衡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決定證據能力。
看到「違法取得供述」衍生的「實體證據」,我國實務不採絕對排除,而是依第158-4條「權衡人權與公益」來認定證據能力。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雖然搜尋程式本身合法,但聲請搜尋的線索來自違法取得之自白(毒樹),該贓物為衍生證據(毒果),不能直接認定有證據能力,仍須經權衡。
B✕
未告知緘默權取得之供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2第2項準用同條第1項,原則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供述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並非「完全不得」作為證據。
C✓ 正確
對於違法自白所衍生之實體證據(毒果),我國實務認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權衡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來決定有無證據能力。
D✕ 陷阱
我國實務對毒樹果實理論並非採「絕對排除法則」,而是採「權衡法則」,故非一律無證據能力。
違法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認定
| 證據型別 | 法源依據 | 證據能力認定方式 |
|---|
| 未告知緘默權之自白 |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2第2項準用同條第1項 | 原則排除;例外為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自白出於自由意志 |
| 違法自白之衍生證據(毒果) | 實務見解 (刑訴 §158-4) | 相對排除(權衡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 |
| 不正方法取得之自白 | 刑訴 §156 I | 絕對排除(無證據能力) |
考生常誤以為「毒樹果實理論」等同於「絕對排除法則」(即衍生證據一律無證據能力)。實際上,我國實務對於衍生證據多採「權衡法則」,須依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進行審酌,而非絕對無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