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115 年第 9 題單選題
甲(20歲)、乙(15歲)、丙(21歲)三人共同強盜,警察於調查本案過程中,有事實足認為三人犯罪嫌疑重大,警察所採取的措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使用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之通知書通知甲、乙、丙三人到場,甲、乙二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強制甲、乙二人到場
B乙經警察盤查而逃逸,情況急迫不及向該管少年法院法官報請核發同行書時,得逕行同行之正確答案
C有事實足認為乙有逃匿之虞時,得逕行同行之
D對甲、乙、丙三人得未經通知其到場,即逕行報請該管檢察官核發拘票,強制三人到場
B正確答案
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警察對少年逕行同行限於「情況急迫」且「不及報請法官核發同行書」時;成年人則依刑事訴訟法,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始得拘提。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關於逕行同行的規定,情況急迫不及向該管少年法院法官報請核發同行書時,警察得逕行將少年帶往少年法院(庭)或指定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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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警察對少年逕行同行限於「情況急迫」且「不及報請法官核發同行書」時;成年人則依刑事訴訟法,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始得拘提。
看到「少年(乙)」+「警察強制到場」,優先找《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急迫情形」。選項B明確提到「情況急迫」、「不及報請」,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關於逕行同行的要件。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甲為成年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但乙為少年,應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警察不得僅因不到場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而應聲請法官核發同行書或逕行同行(限急迫)。
B✓ 正確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關於逕行同行的規定,情況急迫不及向該管少年法院法官報請核發同行書時,警察得逕行將少年帶往少年法院(庭)或指定之處所。
C✕ 陷阱
僅有「逃匿之虞」並非逕行同行之充分條件。依《少年事件處理法》關於逕行同行的規定,逕行同行必須同時具備「情況急迫」且「不及報請法官核發同行書」兩要件,缺一不可。
D✕
甲、丙為成年人,若符合刑事訴訟法第76條急迫情形可逕行拘提;但乙為少年,原則上須經通知或聲請法官核發同行書,除非符合少事法之急迫逕行同行要件,否則不得混同處理直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成年人 vs 少年強制到場機制比較
| 比較項目 | 成年人 (甲、丙) | 少年 (乙) |
|---|
| 主要法規 | 刑事訴訟法 | 少年事件處理法 |
| 通知後不到場 | 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 | 聲請法官核發同行書 |
| 急迫強制措施 | 逕行拘提 (刑訴§76) | 逕行同行 |
| 急迫要件 | 犯罪嫌疑重大 + 法定事由 | 情況急迫 + 不及報請法官 |
本題最大陷阱在於混合了成年人與少年。考生易慣性套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票」與「拘提」的概念於少年身上。切記少年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其強制到場稱為「同行」,權責機關為「少年法院法官」而非檢察官,且逕行同行要件更為嚴格(需情況急迫且不及報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