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115 年第 11 題單選題
警察未持拘票,逕行將涉嫌竊盜的被告強行帶回警察局訊問,下列何種情形可能為合法之拘提?
A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B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無一定之住、居所
C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必要時
D有事實足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情況急迫不及報告檢察官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警察未持拘票逕行拘提(緊急拘提),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規定,如盤查逃逸且情況急迫不及報告檢察官。
為什麼答案是 D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2項「緊急拘提」要件,警察於情況急迫不及報告檢察官時,得未持拘票逕行拘提,事後再報請核發拘票。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警察未持拘票逕行拘提(緊急拘提),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規定,如盤查逃逸且情況急迫不及報告檢察官。
看到「警察未持拘票」即考「緊急拘提」(刑訴§88-1),選項中僅「盤查而逃逸且情況急迫」符合該條要件。
逐選項分析
A✕
合法傳喚不到場為一般拘提事由(刑訴第75條),須由檢察官或法官簽發拘票,警察不得未持拘票逕行拘提。
B✕ 陷阱
無一定住居所為逕行拘提事由(刑訴第76條),仍須由檢察官簽發拘票,警察無權未持拘票逕行拘提。
C✕ 陷阱
有逃亡之虞為逕行拘提事由(刑訴第76條),同樣須由檢察官簽發拘票,警察不得未持拘票逕行拘提。
D✓ 正確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2項「緊急拘提」要件,警察於情況急迫不及報告檢察官時,得未持拘票逕行拘提,事後再報請核發拘票。
刑事訴訟法拘提型別比較
| 拘提型別 | 法源依據 | 發動要件簡述 | 是否需持拘票 |
|---|
| 一般拘提 | 刑訴§75 | 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 是(事前核發) |
| 逕行拘提 | 刑訴§76 | 嫌疑重大且無住居所、逃亡、串證等 | 是(事前核發) |
| 緊急拘提 | 刑訴§88-1 | 盤查逃逸、現行犯供出共犯等急迫情況 | 否(警察可先拘提,事後補發) |
考生常混淆刑訴第76條的「逕行拘提」與第88條之1的「緊急拘提」。第76條雖然寫「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但仍需檢察官簽發拘票;只有第88條之1允許警察在急迫時「未持拘票」先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