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115 年第 23 題單選題
對於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進行驗傷或採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除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或被害人無意識或無法表意者外,應經被害人之同意
B被害人為心智障礙者、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應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
C被害人為未滿12歲者,其法定代理人為性侵害犯罪之嫌疑人時,得對被害人逕行驗傷及採證
D告訴乃論之性侵害犯罪案件,於未提出告訴或自訴前,司法警察機關應將證物送交該管地方檢察署保管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性侵害被害人驗傷採證原則上須同意,告訴乃論案件未提告訴前,司法警察機關「不得」將證物送交地檢署。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1條第5項規定,告訴乃論之性侵害犯罪案件,於未提出告訴或自訴前,司法警察機關「不得」將證物送交該管地方檢察署保管。選項稱「應送交」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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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性侵害被害人驗傷採證原則上須同意,告訴乃論案件未提告訴前,司法警察機關「不得」將證物送交地檢署。
告訴乃論之罪未提告訴前,檢察官無從介入,為保護被害人隱私,警察機關「不得」徑行送交證物,選項D寫「應送交」即錯。
逐選項分析
A✕
符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1條第2項規定,驗傷採證原則上應經被害人同意,例外於無意識或無法表意等情形免經同意。敘述正確。
B✕
符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1條第2項後段,對心智障礙或受監護、輔助宣告之被害人,應以其可理解之方式提供資訊,保障其知情同意權。敘述正確。
C✕
符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1條第3項,未滿12歲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為嫌疑人時,為避免利益衝突,得對被害人逕行驗傷及採證。敘述正確。
D✓ 正確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1條第5項規定,告訴乃論之性侵害犯罪案件,於未提出告訴或自訴前,司法警察機關「不得」將證物送交該管地方檢察署保管。選項稱「應送交」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解。
性侵害被害人驗傷採證之同意原則與例外
| 適用對象或情境 | 法定要求 | 法源依據 |
|---|
| 一般被害人 | 應經被害人同意 | 性防法第11條第2項 |
| 無意識或無法表意者 | 免經同意(依刑事訴訟法規定) | 性防法第11條第2項 |
| 心智障礙或受監護宣告者 | 以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 | 性防法第11條第2項 |
| 未滿12歲且法定代理人為嫌疑人 | 得逕行驗傷及採證 | 性防法第11條第3項 |
| 告訴乃論案件未提告訴或自訴前 | 不得將證物送交地檢署 | 性防法第11條第5項 |
選項D將法條中的「不得送交」偷換為「應送交」。告訴乃論案件在未提告訴前,為保護被害人隱私及尊重其意願,司法警察機關依法「不得」徑行將證物送交地檢署,命題者常以此顛倒詞義作為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