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員甲在某日10時,在郊區逮捕乙,因塞車故於12時,方帶回分局偵查隊製作筆錄,乙表示要請辯護人到場,等候至15時辯護人到場,辯護人並與犯罪嫌疑人接見至16時,始開始詢問製作筆錄。甲因身體不適於17時上廁所至18時,又因已屬於夜間,詢問中止,至翌日6時黎明,警察復於8時開始詢問。請問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不予計入之時間共多少小時?
A5小時
B18小時正確答案
C19小時
D20小時
答案與詳解
正確計算:在途解送(2小時) + 等候辯護人(3小時) + 接見(1小時) + 夜間停止詢問(12小時) = 1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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