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113 年第 6 題單選題
有關「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定」之實施,下列何者正確?
A警察人員出席一般婚喜慶時,巧遇特定對象,雖無接觸,亦應將接觸經過情形填報交往報告表陳核
B因公務需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實施後2日內,應將接觸交往經過填報特定對象接觸交往報告表陳核
C掃黑專責人員執行情蒐、檢肅工作,應於專案前即預先報准,方得實施
D經撤銷註記之幫派組合成員非屬本規定之特定對象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經撤銷註記的幫派成員已非列管對象,不屬「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定」適用範圍。
為什麼答案是 D
特定對象係指具有註記列管之幫派組合成員等,一經撤銷註記即回復一般民眾身分,自不再屬本規定列管之特定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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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經撤銷註記的幫派成員已非列管對象,不屬「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定」適用範圍。
抓關鍵字「撤銷註記」→ 已除名 → 非特定對象,直接選 D。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婚喜慶等公開場合「巧遇且無接觸」屬偶遇性質,無須填報交往報告表。題目偷加「亦應填報」屬過度擴張。
B✕ 陷阱
因公務接觸特定對象應於實施「前」報准,或事後「3日內」補報,而非2日內。時間與程序均有誤。
C✕
掃黑專責人員執行情蒐、檢肅為職務需要,得免予逐次報准,僅需依規定管理,並非每次專案前都要預先報准。
D✓ 正確
特定對象係指具有註記列管之幫派組合成員等,一經撤銷註記即回復一般民眾身分,自不再屬本規定列管之特定對象。
警察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類型
| 情境 | 是否須報 | 時點 | 備註 |
|---|
| 因公務接觸 | 須報 | 事前報准或事後3日內補報 | 填交往報告表 |
| 偶遇無接觸 | 免報 | — | 如婚喪喜慶巧遇 |
| 掃黑專責情蒐 | 免逐次報准 | — | 職務常態例外 |
| 已撤銷註記對象 | 不適用 | — | 非特定對象 |
考選部最愛考「誰還算列管對象」。幫派分子一旦經撤銷註記就不再列管,不受接觸交往規定約束,這是除名效力的直接結果。常見錯誤是以為「曾經是幫派就永遠要報」,但法規明定撤銷註記就等於除名,已非特定對象。另一個陷阱是混淆「偶遇」與「交往」:偶然遇見不需填報,但若有持續性接觸才需在3日內報准。職務上必要接觸(如偵訊、臨檢)本就免逐次報准,不能跟私下交往混為一談。判斷核心是「身分是否仍在列管」與「接觸性質是否屬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