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113 年第 13 題單選題
有關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相關規定敍述,下列何者最正確?
A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經判決有罪者準用被害人保護及加害人監控機制正確答案
B網路業者違反移除下架性影像者,處新臺幣3萬至30萬元以下罰鍰
C加害人之強制治療期間為3年以下,每年應至少評估一次有無繼續治療之必要
D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確定者,不必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學及車籍等相關資料登記、報到
A正確答案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7條第1項,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準用該法第31條、第33條至第35條、第42條及第43條之加害人處遇、監控與登記報到規定。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7條第1項,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準用該法第31條、第33條至第35條、第42條及第43條規定,即準用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評估小組、付保護管束之處遇、科技設備監控及登記、報到等加害人處遇與監控機制(條文所列準用範圍集中於加害人處遇、監控與登記報到)。四個選項中僅本項與現行法相符,故為最正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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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7條第1項,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準用該法第31條、第33條至第35條、第42條及第43條之加害人處遇、監控與登記報到規定。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7條第1項,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準用加害人處遇、監控及登記報到規定;網路業者未依第13條第1項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依第46條處6萬至60萬元罰鍰;強制治療期間為5年以下(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8條第1項);緩起訴處分確定者依第42條第1項仍應登記、報到。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7條第1項,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準用該法第31條、第33條至第35條、第42條及第43條規定,即準用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評估小組、付保護管束之處遇、科技設備監控及登記、報到等加害人處遇與監控機制(條文所列準用範圍集中於加害人處遇、監控與登記報到)。四個選項中僅本項與現行法相符,故為最正確者。
B✕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46條第1款,網際網路平臺、應用服務或接取服務提供者違反第13條第1項規定未先行限制瀏覽、移除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而非3萬至30萬元。
C✕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強制治療處分期間為5年以下(同條第5項規定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繼續治療之必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8條第1項亦規定強制治療執行期間為5年以下,同條第4項規定應每年至少評估一次。故「3年以下」錯誤(3年以下係同法第31條第3項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執行期間)。
D✕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42條第1項,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於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期間,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之異動或其他相關資料之登記、報到,故本選項敘述錯誤。
關鍵知識表
| topic | description |
|---|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相關規定 | 1. 準用規定:第7條第1項—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準用第31條、第33條至第35條、第42條及第43條。
2. 網路業者未依第13條第1項限制瀏覽或移除之罰鍰:第46條第1款,6萬至60萬元。
3. 強制治療期間:5年以下(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8條第1項),每年鑑定/至少評估一次。
4. 登記報到:判決有罪確定之加害人依第41條;緩起訴處分確定者依第42條第1項。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定的是「乘機觸摸」等罪,當判決有罪確定後,會準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保護與監控機制。關鍵在於「準用」只適用特定條文:被害人保護措施跟加害人登記報到都會啟動,但罰鍰跟強制治療不在準用範圍內。很多考生以為「準用」就是全套照搬,其實法條有明文限縮。判斷時先確認罪名是否符合第25條第1項,再看該機制是保護監控類(準用)還是處罰治療類(不準用),這樣就不會被錯誤選項的具體數字干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