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113 年第 24 題單選題
有關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無正當理由將親友之銀行帳戶交付給他人使用,屬該條文所限制之行為
B提供帳號予他人轉帳給自己,非屬該條文所限制之行為
C以申辦貸款為由交付帳戶予他人使用,若行為人因受騙而對此構成要件無認識,非屬有正當理由
D若行為人交付3個以上帳戶給他人使用,逕依刑事程序辦理,無須警察機關再予裁處告誡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錯誤的是(D);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交付3個以上帳戶雖屬刑事處罰情形,但仍應由警察機關依第2項併予裁處告誡。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第15條之2第3項第2款規定,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3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但第4項明定,第3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仍應依第2項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告誡。所以不是「無須警察機關再予裁處告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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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錯誤的是(D);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交付3個以上帳戶雖屬刑事處罰情形,但仍應由警察機關依第2項併予裁處告誡。
先抓第15條之2的基本架構:第1項是「無正當理由不得交付、提供帳戶或帳號予他人使用」;第2項原則上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第3項列出3種較嚴重情形改採刑罰,包括有對價、合計3個以上帳戶、5年內再犯;第4項再特別規定,若屬第3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仍應依第2項由警察機關併予裁處。因此說「交付3個以上帳戶就直接走刑事程序、無須再告誡」與現行法相反,故(D)錯。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第15條之2第1項禁止的是無正當理由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若只是把親友的銀行帳戶交給他人使用,且欠缺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親友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就屬受限制行為。
B✕
正確。條文重點在於「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若只是提供自己的帳號,讓他人匯款給自己,本質上通常是作為收款帳戶,未必當然等於把帳戶控制權交給他人使用,不當然落入本條禁止範圍。題目敘述採法條文義與考試標準理解,可認為非屬本條所限制之行為。
C✕
正確。以申辦貸款為由交付帳戶,實務上常見於詐騙話術。若行為人因受騙而對構成要件欠缺認識,重點不是當然成立「正當理由」;是否有正當理由仍須依客觀交易情境判斷。受騙而誤信辦貸需要交付帳戶,通常不能因此直接認為具有第15條之2第1項但書所稱正當理由。
D✓ 正確
錯誤。第15條之2第3項第2款規定,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3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但第4項明定,第3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仍應依第2項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告誡。所以不是「無須警察機關再予裁處告誡」。
最容易掉坑的是只背到第3項,看到「3個以上帳戶」就以為直接刑辦、不再告誡;但本題真正考點是第4項補充規定。另要區分「提供帳號作收款」與「把帳戶交他人使用」不是同一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