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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11316單選題

有關不起訴處分之救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告發人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B原檢察官認為再議之聲請有理由者,應即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撤銷其處分
C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原檢察官得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
D再議聲請人不服再議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不起訴處分救濟中,僅「告訴人」得聲請再議;原檢察官認有理由應「自行撤銷」;職權再議門檻為最輕本刑「3年」以上;再議駁回後得於10日內委任律師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近年修法將「交付審判」改為「准許提起自訴」),告訴人不服再議駁回處分,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向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考點:聲請再議主體考點:原檢察官處理考點:職權再議門檻考點:准許提起自訴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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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