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地方自治團體無權裁處下列何種行政罰?
A罰鍰
B勒令停工
C停止營業
D公布違反義務者之姓名或名稱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地方自治團體可罰鍰,也可作停工、停業等行為限制;但公布姓名屬影響名譽,地制法未授權。
為什麼答案是 D
公布違反義務者姓名或名稱,在行政罰法分類上屬於「影響名譽之處分」。地方制度法第26條列舉的地方行政罰範圍不含此類,所以地方自治團體無權裁處。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地方自治團體可罰鍰,也可作停工、停業等行為限制;但公布姓名屬影響名譽,地制法未授權。
背口訣:地方制度法第26條=「錢、停工、停業、吊照、限行為」,沒有「公布姓名」。
逐選項分析
A✕
罰鍰是地方自治團體最典型、最基本可規定的行政罰。地方自治法規針對違反地方自治事項義務者,得設罰鍰;所以本題問「無權裁處」,A 不能選。
B✕
勒令停工屬於限制或禁止一定行為的不利處分,正是地方制度法允許的其他行政罰之一。考選部常把它和公布姓名放在一起考,前者可以,後者不行。
C✕
停止營業也在地方制度法允許地方自治團體規定的其他行政罰範圍內,性質上是限制營業活動。既然法律明列允許,就不是本題要找的「無權裁處」。
D✓ 正確
公布違反義務者姓名或名稱,在行政罰法分類上屬於「影響名譽之處分」。地方制度法第26條列舉的地方行政罰範圍不含此類,所以地方自治團體無權裁處。
地方自治團體得規定之行政罰
| 類型 | 是否可由地方自治團體規定 | 例子 | 考試判斷 |
|---|
| 罰鍰 | 可以 | 金錢處罰 | 地方制度法明文允許 |
| 行為限制 | 可以 | 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 | 屬可規定的其他行政罰 |
| 限期禁止行為 | 可以 | 一定期間內限制或禁止特定行為 | 仍在地制法範圍內 |
| 影響名譽 | 不可以 | 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 | 地制法未授權,常考陷阱 |
公布姓名在行政罰法上確實是行政罰的一種,但本題問的是「地方制度法授權地方自治團體可裁處哪些」。不要看到它是行政罰,就誤以為地方也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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