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為 Y 公司股東,並當選為 Y 公司董事,今 A 公司與 B 公司合併後新設立成為 C 公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A 公司消滅將致使其 Y 公司董事一職被解任
B經 Y 公司同意,由 C 公司取代 A 公司董事職務
CC 公司以變更董事名稱方式,接續 A 公司董事職務正確答案
D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由 C 公司取代 A 公司董事之職務
C正確答案
公司合併是概括承受,新設C公司直接概括承受A公司在Y公司的董事身分與職務,不需另外同意或核准。
為什麼答案是 C
合併使新設C公司概括承受A公司一切權利義務,包含董事職位,僅是名稱變更、身分延續。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司合併是概括承受,新設C公司直接概括承受A公司在Y公司的董事身分與職務,不需另外同意或核准。
抓住「合併=權利義務概括承受」這個觀念,A、B、D都涉及需要額外行為(解任、同意、核准),只有C的「當然接續」符合合併本質。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A公司雖因合併而消滅,但其權利義務由C公司概括承受,董事職務不會因此被解任。
B✕ 陷阱
合併為法定概括承受效果,不需經Y公司另行同意,C公司即當然承接A公司之董事地位。
C✓ 正確
合併使新設C公司概括承受A公司一切權利義務,包含董事職位,僅是名稱變更、身分延續。
D✕ 陷阱
合併之權利義務移轉為法律當然效果,不須另外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承接董事職務。
公司合併常見效果對照
| 情境 | 是否需額外行為 | 法律效果 |
|---|
| 消滅公司之權利義務 | 不需 | 由存續或新設公司概括承受 |
| 消滅公司之股東身分/職務(如董事) | 不需 | 由新設公司當然接續 |
| 合併程序本身 | 需股東會特別決議 | 依公司法第316條規定表決 |
本題陷阱在於誤以為合併後消滅公司的職務、身分需要「同意」或「核准」才能移轉給新公司,但合併的法律效果本質上是概括承受,屬於法律當然發生的效果,不需額外程序。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