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直轄市政府對於直轄市議會通過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直轄市市長應提出辭職,並同時呈請行政院院長解散直轄市議會
B直轄市議會得經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直轄市市長提出不信任案
C直轄市政府於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正確答案
D直轄市政府於議決案送達後,敘明理由送請行政院核定
C正確答案
直轄市政府認議會議決案窒礙難行時,關鍵程序是「30日內、敘明理由、送議會覆議」。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地方制度法第39條明定,直轄市政府認特定議決案窒礙難行時,應於議決案送達後30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直轄市政府認議會議決案窒礙難行時,關鍵程序是「30日內、敘明理由、送議會覆議」。
看到「地方議會議決案+窒礙難行」,秒抓三關鍵:送達後30日內、就窒礙部分、送回原議會覆議。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地方制度法的覆議程序,不是市長辭職,也不是由行政院院長解散直轄市議會。本選項把中央內閣政治責任或解散國會想像,錯套到地方自治機關。
B✕ 陷阱
題目問的是「直轄市政府對議會議決案認窒礙難行」的處理方式,重點是政府送請覆議;不是議會對市長提出不信任案,地方制度中也非此題所考程序。
C✓ 正確
正確。地方制度法第39條明定,直轄市政府認特定議決案窒礙難行時,應於議決案送達後30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
D✕ 陷阱
窒礙難行的處理是送回「直轄市議會」覆議,不是送行政院核定。行政院可能出現在地方自治監督脈絡,但本題的法定程序不是行政院核定。
直轄市議決案窒礙難行處理
| 考點 | 正確程序 | 時間 | 關鍵字 |
|---|
| 直轄市政府認窒礙難行 | 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 | 送達後30日內 | 敘明理由、窒礙部分 |
| 錯誤想像1 | 市長辭職或解散議會 | 無此程序 | 中央政治責任錯套 |
| 錯誤想像2 | 送行政院核定 | 非本題程序 | 監督機關混淆 |
本題陷阱在把地方自治的覆議程序,混成中央政府的覆議、倒閣、解散或行政院核定。考選部最愛考「誰送誰」:是直轄市政府送回直轄市議會,不是送行政院。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