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各案之修正,何者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A甲案修正前:「發光板」甲案修正後:「發光板之部分」
B乙案修正前:「手機之部分」乙案修正後:「手機之部分」
C丙案修正前:「手機」丙案修正後:「手機之部分」
D丁案修正前:「包裝盒之部分」丁案修正後:「包裝盒之部分」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丁案修正前後名稱同為「包裝盒之部分」。圖式顯示修正前後均以虛線標示不主張的盒底部分、實線標示主張的上方盒體部分,修正後僅調整虛線範圍(將更多下方區域改為虛線),使主張範圍縮小但仍完全包含在原申請圖式已揭露的範圍之內,並未新增任何原本未揭露的形態,故未超出申請時揭露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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