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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1051單選題

下列有關優先權之主張,於程序審查階段是否受理的敘述,何者正確?

A甲君於2014年2月1日在日本特許廳申請一意匠(設計)案,嗣後於2014年9月1日向我國申請新型案,並據該意匠案主張國際優先權。經審查,可受理該國際優先權之主張
B甲君於2014年2月1日在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一發明案,嗣後於2015年1月1日向我國申請新型案,並據該發明案主張國際優先權。經審查,該國際優先權應視為未主張
C甲君於2014年2月1日在歐洲專利局申請一發明案,並於2015年1月1日向我國申請新型案,且據該發明案主張國際優先權,嗣後再將新型案改請為設計案。經審查,該國際優先權應視為未主張正確答案
D甲君於2014年4月1日在日本特許廳申請一意匠(設計)案,嗣後在我國申請設計案,並於2015年4月1日檢送該意匠案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經審查,可受理該國際優先權之主張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國際優先權期間發明/新型為12個月,設計為6個月;設計不得作為發明/新型之優先權基礎案。改請專利種類時,須重新檢視是否符合新種類的優先權期間。

為什麼答案是 C

原申請新型案時未逾12個月優先權期間,但「改請為設計案」後,必須適用設計案的6個月優先權期間。2014/2/1至2015/1/1已達11個月,逾越6個月法定期限,故優先權視為未主張。

考點:跨種類優先權考點:新型優先權期間考點:改請與優先權考點:證明文件期限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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