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無罪推定」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被告的不利事證,檢察官有舉證責任正確答案
B對被告的有利事證,被告有舉證責任
C對被告的不利事證,法官有舉證責任
D對被告的有利事證,應達到無容懷疑程度
A正確答案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無罪推定原則下,檢察官對被告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故選項A正確。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方法,此為無罪推定原則之核心內涵。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無罪推定原則下,檢察官對被告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故選項A正確。
無罪推定原則核心:檢察官負舉證責任證明被告有罪,被告無自證無罪義務。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方法,此為無罪推定原則之核心內涵。
B✕ 陷阱
被告對有利事證僅得指出證明方法(第161-1條),並非負舉證責任,被告無自證無罪之義務。
C✕ 陷阱
法官居於中立審判地位,不負舉證責任;舉證責任由檢察官承擔,法官僅負責調查證據與認定事實。
D✕ 陷阱
有利事證無需達到無容懷疑程度;檢察官對不利事證(犯罪事實)之證明始需達到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
無罪推定原則與舉證責任分配
| 主體 | 舉證對象 | 舉證責任 | 法源依據 |
|---|
| 檢察官 | 被告犯罪事實(不利事證) | 應負舉證責任 |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 |
| 被告 | 有利事實 | 得指出證明方法(非義務) | 刑事訴訟法第161-1條 |
| 法官 | 犯罪事實認定 | 不負舉證責任(中立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
選項B將被告「得」指出有利證明方法誤解為「應」負舉證責任;選項C將法官中立審判角色誤解為舉證主體;選項D將證明標準錯置於有利事證而非不利事證。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