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兩人共謀在捷運站扒竊,甲為防萬一暗中攜帶一把小尖刀在身上,但乙對於甲攜帶尖刀之事並不知情。之後,甲、乙兩人在捷運站內選定目標 A,依計畫由乙假意跟 A 問路,甲隨即趁 A 與乙交談分心之際將 A 口袋內之皮夾扒走,之後甲、乙將皮夾內的現金 6000 元平分。試問甲、乙之行為應成立何罪?
A甲、乙兩人成立加重竊盜罪的共同正犯正確答案
B甲成立加重竊盜罪、乙對甲攜帶尖刀不知情僅成立普通竊盜罪
C甲、乙兩人成立加重搶奪罪的共同正犯
D甲成立加重搶奪罪、乙對甲攜帶尖刀不知情僅成立普通搶奪罪
A正確答案
甲攜帶兇器扒竊構成加重竊盜,乙雖不知情但依實務見解仍與甲成立加重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為什麼答案是 A
甲攜帶兇器扒竊,該當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之加重竊盜罪;乙雖不知情,但依實務見解,共同正犯間就犯罪行為互相利用,一人具備加重條件,他共同正犯亦應同負加重罪責,故甲、乙成立加重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甲攜帶兇器扒竊構成加重竊盜,乙雖不知情但依實務見解仍與甲成立加重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中一人具備加重條件(攜帶兇器),依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210號判例),他共同正犯亦同負加重竊盜罪責。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甲攜帶兇器扒竊,該當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之加重竊盜罪;乙雖不知情,但依實務見解,共同正犯間就犯罪行為互相利用,一人具備加重條件,他共同正犯亦應同負加重罪責,故甲、乙成立加重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B✕ 陷阱
此選項認為乙對甲攜帶尖刀不知情僅成立普通竊盜罪,惟依實務見解,共同正犯中一人攜帶兇器,他共同正犯亦應同負加重竊盜罪責,不因不知情而僅論普通竊盜。
C✕
甲係趁A分心之際扒走皮夾,屬竊取而非搶奪(未對物施不法腕力),不該當搶奪罪構成要件,故不成立加重搶奪罪。
D✕
同選項C之理由,本案行為屬扒竊而非搶奪,不該當搶奪罪構成要件,自無成立加重搶奪罪或普通搶奪罪之餘地。
加重竊盜罪共同正犯之加重條件歸屬
| 爭點 | 實務見解 | 學說見解 |
|---|
| 共同正犯中一人攜帶兇器,他犯不知情 | 他共同正犯亦同負加重竊盜罪責(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210號判例) | 部分學者認為應依個人責任原則,不知情者僅負普通竊盜罪責 |
| 加重條件之性質 | 實務認為加重條件屬客觀可歸責於共同正犯全體 | 學說認為加重條件若屬個人身分或狀態,應個別判斷 |
選項B以「乙不知情」為誘答,引導考生依個人責任原則認為乙僅負普通竊盜罪責。惟實務見解認為共同正犯間互相利用犯罪行為,一人具備加重條件,他犯亦應同負加重罪責,此為本題主要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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