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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1021單選題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59條「廠商不得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成立」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違反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B不問其名目為何,舉凡有違反公平採購之原則者,均認定屬同法施行細則第82條非正當商業行為所為之給付而適用本條規定正確答案
C機關於無法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時得移送管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辦理正確答案
D機關得將2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答案與詳解
B、C
正確答案
政府採購法第59條禁止廠商支付不正利益促成採購,違反者機關得自契約價款扣除該不正利益之2倍金額;無法扣除時應通知廠商限期給付,並非移送行政執行署,且認定依據與選項敘述須逐一檢驗。

為什麼答案是 B、C

本選項以施行細則特定條號作為「非正當商業行為」之認定依據,並稱不問名目均一律適用本條,惟第59條之適用須以「支付不正利益作為促成採購契約成立之條件」為要件,並非凡有給付即一概適用,且其引用之認定依據條號與內容與現行規定不符,敘述有誤,為本題答案之一。

考點:違規效果-終止解除契約考點:不正利益認定依據與要件考點:無法扣除時之處理程序考點:扣除倍數-2倍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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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