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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10 年第 41 題單選題考點: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考點: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

甲為避免其房屋被債權人乙強制執行,遂與丙約定假裝作成買賣,並完成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交屋給丙。嗣後丙又將該房屋賣給善意之丁,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交付。下列關於當事人之法律關係,何者敘述錯誤?

A甲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物權行為無效
B丙丁間之買賣契約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C乙得對丁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正確答案
D丁得主張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權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通謀虛偽甲丙買賣無效,但丙將房屋賣給善意丁後,丁可善意取得所有權,乙不得對丁塗銷登記。

逐選項解析

A甲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物權行為無效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錯誤
甲丙間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民法第87條),買賣契約(債權行為)無效;物權行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因欠缺合法原因亦無效,故A敘述正確。
B丙丁間之買賣契約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 易錯陷阱
丙丁間買賣契約(債權行為)係丙丁間獨立意思表示,丁為善意,買賣契約本身有效。至於物權行為,丙雖非真正所有權人,但丁善意且已辦畢登記,應適用善意取得規定,物權行為效力非「效力未定」而應認為有效,故B敘述「物權行為效力未定」有誤,但本題問何者「錯誤」,B與C比較,C的錯誤更為直接且典型。實則B敘述「效力未定」並不完全正確,但通說及考試實務以C為主要錯誤答案。
C乙得對丁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正確
D丁得主張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權✕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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